大陆居民因公赴台交流办理程序

导语 大陆居民因公赴台交流办理程序

因公赴台交流,指团组或个人应台湾机构邀请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开展经济贸易等活动。目前因公赴台分自行组团、商务活动和跨地区组团等三种形式,赴台人员必须持《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方可赴台。办理程序需经过立项、报批、办理出境证等。

  一、自行组团:指本市有关单位组团赴台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1、申请立项:组团单位需提供立项请示、台方邀请函、拟赴台人员名单、在台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报市台办,由市政府和省台办审批同意。

  2、台方办理入台手续: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3、上报审批:组团单位需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赴台人员名单、在台日程安排、拟赴台交流论文题目、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按组织隶属关系出具的赴台人员审查表报市台办,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政府、市政府、国台办、省台办审批同意。

  4、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簿(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二、商务活动:指本市企业人员(非公职)应邀赴台培训,从事采购、销售、洽谈、参展、产品售后服务等各类商务活动。

  1、申请立项和上报审批一次完成。受邀单位需提供立项请示、台方邀请函、拟赴台人员名单、在台日程安排、受邀单位及邀请单位情况简介、赴台人员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影印件经隶属区台办核准报市台办,由市政府、省台办、国台办审批同意。

  2、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三、跨地区组团:指本市人员随中央、省有关部门团组赴台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1、上报审批: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同意随团赴台交流的函,国台办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函,中央、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赴台通知书,台方邀请函,赴台人员名单,在台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按组织隶属关系出具的《赴台人员审查表》报市台办,由市政府、省台办、国台办审批同意。

  2、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四、相关注意事项:

  1、赴台人员名单需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

  2、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3、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4、赴台交流项目须在赴台前60天(商务活动30天)报送我办。报批材料除厅级干部需提供《赴台人员审查表》八份外,其余资料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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