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导语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婚姻登记证是指婚姻情况的凭证,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如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是在本结婚登记处办理的;补领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居民,即户籍在本辖区内);

  2、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坏;

  3、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现仍维持该状况;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办理机构为民政局。

  2、提交材料:提交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当事人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应当一致)和查档证明(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并盖章)。

  婚姻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3、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发证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

  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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